廣東省河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名稱:廣東省河南商會(英文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Guangdong Province),英文名縮寫:HCCGP(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河南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愿發起的,以促進省際國際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會員企業做優做強為宗旨,致力于搭建思想交流、人際交往、宣傳推廣、投資交流、學習提升、國內外交流等平臺,以促進會員交流、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四條: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為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自愿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廣東省委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本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廣東省委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依照法律和國家政策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開展工作。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業務范圍
(一)搭建思想交流平臺;
(二)搭建人際交往平臺;
(三)搭建宣傳推廣平臺;
(四)搭建投資交流平臺;
(五)搭建學習提升平臺;
(六)搭建國內外交流平臺;
(七)搭建各類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平臺。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構成: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河南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紀錄。
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允許其他商會和行業協會自愿加入本會。各商會和行業協會應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各商會自愿加入本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會費標準及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本會章程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并承認本會章程;
(二)遵守國家憲法、法規,無犯罪記錄;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誠信守法,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五)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為商會建設建言獻策;
(六)按期交納會費;
(七)認同商會價值觀;
(八)人品好、信譽好、敢擔當、珍愛河南人形象;
(九)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和發展潛力;
(十)會員資格標準:
會長:除滿足單位會員前九條條件外,年營業額不低于5億元;
常務副會長:除滿足單位會員前九條條件外,年營業額不低于3億元;
副會長:除滿足單位會員前九條條件外,年營業額不低于1億元;
理事:除滿足單位會員前九條條件外,年營業額不低于5000萬元;
團體會員(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會或協會):團體的會長必須為本商會的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層級會員由商會秘書處審核通過,理事以上層級會員經會長辦公會(簡稱常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和有關會議,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及有關資料;
(三)享有獲得本會服務及本會提供各類展示平臺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本會申請獲得求助的權利;
(六)會員有自愿入會和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會委托辦理的有關事項,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對商會的運行、管理和發展給予必要的支持,提供有利于調查研究、問題探討、招商引資等有關方面的信息資料及向兩地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十三條:本會名譽職務: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擔任商會名譽主席、副主席、名譽副會長及名譽副秘書長,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名譽副會長:河南籍在粵各行業精英人士;
名譽副秘書長:河南籍在粵熱心商會工作及支持商會發展人士。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會員管理機構(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按自動退會處理,并在年度理事大會上通報。
第十五條: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萬元;
(二)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五)團體會員(常務副會長級)每年繳納會費10萬元;
(六)團體會員(副會長級)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辭退。辭退須通過商會常委會集體討論并表決通過。
(一)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二)從事非法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反本會章程,情節特別嚴重的;
(四)不按時繳納會費的;
(五)個人言行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六)言行不忠誠、捏造事實、招搖撞騙、影響商會信譽、損害河南人形象的;
(七)企業經營不善破產倒閉的;
(八)失聯半年以上的;
(九)拉幫結派、損害商會內部團結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設置和負責人任免程序
第十七條:本會的xx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罷免會長;
(六)選舉或罷免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
(七)選舉或罷免理事;
(八)選舉或罷免監事長、監事;
(九)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十)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決定終止事宜;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本會選舉方式: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監事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條: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由換屆籌備工作委員會或換屆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推薦產生。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備案。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行使會員大會的權力及職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辭退;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六)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情況;
(九)決定其他管理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三條第1、2、3、4、5、6、7、8、9項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但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一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可參加會長辦公會議并有監督的權利。監督會議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簡稱常委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在會長領導下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會長辦公會(簡稱常委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會長辦公會(簡稱常委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有重大事項決策、副會長以上人事任免等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經會長提名授權行使會長職權),常務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秘書長各一名。
會長為本商會的xx領導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于同一單位。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xx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為本會服務和謀事的熱情與積極性。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領導會長辦公會,對重大事項有處置權;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會開展與商會有關的其他重大活動;
(五)制定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本會發展的方針、目標;
(六)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提議并提交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的任免(需兩會表決通過資格的屆時追認)。
第四十條: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會長提議經會長辦公會(簡稱常委會)研究通過可按分工主管商會有關方面的工作,期間對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負責,接受會長的領導和執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二)根據會長提出的方針、目標,制定討論本商會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第四十一條:本會秘書長由執行會長提名、常委會討論通過產生,任期五年。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商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建立和維護粵豫兩地政府及其他相關機構的溝通、接洽渠道的暢通;
(三)起草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準備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召開所需的各種文件資料;
(四)落實或協調本會會務;
(五)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六)協調各分支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等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八)建議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置:
(一)按照相關規定,本會可在廣東省境內地級市(含副省級城市)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二)分支(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代表)機構在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三)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產生由商會提名并由所在地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四)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必須是本會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
(五)分支(代表)機構秘書長為本會名譽副秘書長。
(六)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與秘書長可參加本會重大會議活動。分支(代表)機構中會員不能參加本會重大會議活動,如負責人、秘書長不能參加,可派代表參加。分支(代表)機構會員履行入會手續并按照本會會費標準繳納會費后,方可享受本會會員權利。
第四十三條: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并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四條:常務副會長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并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并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會會長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兩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并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后,應在三十天內召開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研究,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選舉。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后,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相關材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會員自愿捐贈;
(三)自辦項目創收或其他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商會的經費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及其調整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實行錢財分離,財務支出需經會長或法人代表根據理事會財務規定簽字,并接受理事會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與出納各一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變動前履行交接手續,保持本會財務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對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財產,接受當地審計機構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登報、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xx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五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本會的印章管理: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八條:本會資產歸本社團所有,商會資產不得以個人或會員單位名義購置(捐贈除外),xx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本會應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六十一條: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三十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十二條:本會面向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六十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本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辦公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會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報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六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xxx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會章程經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